前言

有關「保育類昆蟲」等級區分的釋疑

CITES附錄物種及臺灣地區保育類昆蟲鑑識參考圖鑑 有關「保育類昆蟲」等級區分的釋疑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定義以及其保育物種附錄,我國野動法附錄中所謂「保育類物種」可區分為「瀕臨絕種野生動物」(附錄標示為Ⅰ)、「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標示為Ⅱ)以及「其它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標示為Ⅲ)三大類。而此三大類中又各自細分為「國際部份」與「國內部份」物種。其中「國際部份」大致上包含「國際瀕危野生動植物貿易公約」,也就是俗稱之華盛頓公約(CITES)中所列舉的附錄一(標示為Ⅰ)及附錄二(標示為Ⅱ)物種。然而,我國野動法附錄中所使用之保育等級符號雖與CITES附錄相同,但其保育等級劃分與CITES附錄並非一致且不相等。因此,在本圖鑑中,則將野動法附錄中之「保育類昆蟲」依「國際部份」與「國內部份」分別介紹。所謂「國際部份」即為CITES附錄Ⅰ與Ⅱ之種類(附錄Ⅲ中無昆蟲綱種類),所有種類皆屬野動法定義之「瀕臨絕種野生動物Ⅰ」。至於「國內部份」區分較為複雜,名列「瀕臨絕種野生動物Ⅰ」的國內種類僅有珠光鳳蝶亦屬CITES附錄Ⅱ之物種,而寬尾鳳蝶及大紫蛺蝶則未見於CITES附錄中。名列「珍貴稀有野生動物Ⅱ」之國內物種中,僅有黃裳鳳蝶亦屬CITES附錄二物種。至於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所發表之紅皮書(Red Book),為另一套評估瀕危物種保育現況的依據,但對瀕危物種之評估與分級僅在一般保育生物學研究中引用,但並非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附錄物種之主要引用依據。

有關本圖鑑中所採用之昆蟲名稱

無論在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附錄或華盛頓公約附錄中,都可見到學名引用的文獻根據,以及同物異名(synonym)的判定及採納範圍。這樣的羅列固然可就法律實際執行人員的應用來考量,然而,學名的變更也反應出保育物種學名與實體生物配合之正確與否的確對該物種之保育研究方向以及標本貿易管制造成影響。因此,本圖鑑就系統分類學(systematics)的角度以及近年最新研究的依據對現行保育類昆蟲之學名作修訂,並對所有保育類昆蟲目前最新之保育現況作一說明。然而,學名修訂與現況說明並不意味著保育類昆蟲名錄的必然變更與法律執行的鬆動,在野生動物保育法附錄之修訂尚未定案與施行前,野動法的執行仍然應以現行附錄為準。至於本圖鑑中所採用之昆蟲中文名,除野動法附錄所採用之系統,並加入坊間大部份書籍所使用之其它中文名以供讀者參考。新擬中文名則以意譯拉丁學名為優先,次為直譯英文名,若無妥當翻譯才以外部形態擬定中文名。

保育類昆蟲鑑別要領

由於昆蟲標本或活體體積較一般脊椎動物小,再加上其易於攜帶與隱藏的特性,因此就各運輸管道關卡而言,查緝走私或違法輸出入並不容易。因此僅能在實際查獲標本時予以立即有效及正確地鑑定後,方能確認該標本是否屬於無合法輸出入證明之保育類昆蟲。國際活體昆蟲交易在臺灣地區較為零星,然而若以幼蟲形態攜帶出入境,尤其是鞘翅類幼蟲,在查緝上仍相當困難。因此本書對各物種之鑑別重點仍以成蟲及其標本為主,並輔以幼期生態圖片,使主管單位及國人對保育類昆蟲之形態有進一步及完整之認識。

以鱗翅目及蜻蛉目昆蟲來說,多半以三角紙袋裝標本進行交易與攜帶,因此本書特別增列各重要蝶種之翅膀背腹面圖示,以便主管單位人員對標本進行檢查時可根據後翅腹面形態進行鑑定工作。鑑定蝶類時,首先先比對翅型,後比對斑紋顏色、數量以及其所在位置。鞘翅類昆蟲多半以針插標本或簡易展足標本運輸,鑑定重點除基本體型外,部份細部構造如大顎內側齒突或體表微細構造,則應委由相關專家學者認定。同翅目及竹節蟲保育類昆蟲之國際商業交易較少,但因產地局限於特定地點,仍有島內人為隨意採獵之壓力,因此必須對分布地點鄰近區域之保育工作人員進行保育類昆蟲鑑識之講習。

國內保育類昆蟲鑑定諮詢單位

北部地區:

  • 國立臺灣大學昆蟲學系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生物學系
  • 行政院農委會臺灣林業試驗所森林保護系
  • 國立臺灣博物館動物學組

中部地區:

  • 國立中興大學昆蟲學系
  • 私立東海大學生物學系
  • 國立科學博物館昆蟲學門
  • 行政院農委會特有生物保育研究中心
  • 行政院農委會臺灣農業試驗所應用動物系

南部地區:

  • 國立嘉義技術學院植物保護系
  • 國立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
  • 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生物學系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植物保護系

東部地區:

  • 國立花蓮師範學院數理教育系
  •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數理學系